灵活用工情形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灵活用工情形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企业来说:

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对合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企业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合作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且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于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者来说:

1)如果是纯粹的自然人,在有合作企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自己去交个税。但符合“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的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2)若是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因为本身与企业之间就属于商业合作关系,因此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需要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3)采用灵活用工模式的企业,尤其是大量启用灵活就业的家政保洁、快递员、临时市场推广人员等密集用工的企业,常常要面临1对N为临时人员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月均报税上千人极为常见。

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了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由平台来承接用工信息对接、用工酬劳发放、完善税务合规等等职责。在有合作的灵工平台了之后,平台可以助力企业进行税费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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